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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募资难题破解,六部委创投基金适用资管新规细则出台

导语:一头连着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头连着VC/PE,众盼已久的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试用的资管新规细则在近日终于出台。 创投基金沸腾。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政策最终出台,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则能从资管新规的严格限制中获得实质性松绑,资管新规有...

一头连着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头连着VC/PE,众盼已久的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试用的资管新规细则在近日终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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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沸腾。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政策最终出台,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则能从资管新规的严格限制中获得实质性松绑,资管新规有望给创投基金打开一个“口子”,意味着困扰创投行业已久的“募资难”将会得到缓解。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财政部、中国银行(3.730, -0.02, -0.53%)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活动配置金融资源,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风险资本,是高质量发展积累不可或缺的资本金,为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关键支持。

为推动两类基金的健康发展,六部委联合出台了明确两类基金适用资管新规细则。结合相关发言人的表述,创头条记者梳理了以下相关新规和细则。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通知》表示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要求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要求由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复设立、政府认缴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给出了过渡期政策管理方案

在过渡期政策安排方面,《通知》表示资管新规出台前,部分金融机构已与两类基金签订认缴协议或实际出资。

为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影响基金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国家表示,资管新规出台前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对于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三、对两类基金提出了豁免规定

《通知》提出两方面的豁免规定:一是允许公募资管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二是适度放开嵌套限制。

发言人还表示,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多层嵌套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有利于减少资金在金融机构内部流转环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部分两类基金具有“母基金”性质,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不属于资管新规禁止的资产管理产品在金融系统“脱实向虚”“体内循环”的情形。

《通知》提出,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避免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该政策适用于过渡期内和过渡期结束后。

四、明确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最大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通知》提出对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和金融机构加强监管。

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继续出资的,应在出资完成后一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向发改委报送。

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未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出资,也需及时向发改委报送。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有关市场机构:

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实体经济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对于保持补短板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义重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要求,现就《指导意见》中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两类基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通知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

(二)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三)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四)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

(六)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二、本通知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包含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适用本通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批复设立,且批复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

(二)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有关规定;

(三)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四)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指导意见》出台前,金融机构已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

四、对于《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签订认缴协议且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指导意见》出台后新签订认缴协议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五、过渡期内,对于投资方向限定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提示产品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对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六、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和金融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监管,强化监管协调。两类基金应在接受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出资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出资及证明该基金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相关材料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享。发展改革、财政、证监部门对两类基金日常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违规投资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应及时通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导意见》规定,采取适当监管措施或视情节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2019年10月19日

来源:创头条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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